网上贩卖氰化钠三唑仑 雍某获刑18年并处罚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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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大佑

  日前,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雍某犯非法买卖、储存危险物质罪、贩卖毒品罪一案,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,剥夺政治权利1年,并处罚金3000元。

  据悉,被告人雍某于2005年6月中旬,利用电脑以“三唑仑代理商”之名,在互联网上大量发布三唑仑的销售信息。2005年7月上旬,他以12000元向一个名叫陈强(在逃)的男

  子购得260瓶三唑仑,并利用互联网QQ聊天的联系方式与多个地方的买家取得联系,然后以“刘宇明”的假名,通过物流公司等发货渠道向全国贩卖。从2005年7月初至2005年8月11日,雍某共向全国15个买家贩卖15瓶三唑仑,每瓶价格200元至300元不等,一共卖得3300元。

  2005年7月初,雍某在互联网上认识一名叫“聂绍财”的男子,该男子称,自己欲寻找氰化钠用以提炼金矿。于是,雍某找到吴某(在逃),吴某搞到了一桶50公斤氰化钠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雍某。当雍某转手卖给“聂绍财”时,“聂绍财”却以该氰化钠浓度不够为由拒绝接受。于是,雍某从2005年7月初到8月11日,一直将该桶氰化钠储存在他租住的出租房,储存的时间达1个月。直到8月11日,被惠州市公安人员缴获,经技术部门鉴定含氰化钠成份,净重50公斤,同时缴获三唑仑1647.90克。

  惠城区人民法院认为:被告人雍某明知氰化钠是国家管制的剧毒化学物品,却为获取暴利而非法买卖、储存共净重50公斤氰化钠;明知三唑仑是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,为获取暴利而非法贩卖共净重1647.90克三唑仑,其行为已触犯刑法,判处雍某有期徒刑18年,剥夺政治权利1年,并处罚金3000元,涉案物品由惠州市公安局予以没收,并上缴国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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